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按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5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期限一年;对于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JJB竞技宝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办法》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注册学籍。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并限期离校;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校生每学期开学2周内须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注册:
(一)无正当理由欠缴学费超过一学期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报到注册期限两周的;
(三)其他不应注册的。
对不予注册的学生,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或注销学籍。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一)因请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
(二)办理休学手续后,休学期未满或未经学校批准即返校的;
(三)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
(四)其他应暂缓注册的。
暂缓注册的学生,由所在院系督促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后注册。
第九条 暂缓注册、未注册学生不享受正式注册学生的权利。
第十条 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在开学前向所在院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需开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所取得的成绩、学分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和成绩的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的补考,按照《JJB竞技宝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未取得学分课程的重修按照《JJB竞技宝课程重修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JJB竞技宝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者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校依据指定医疗单位的证明为其安排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的,视为体育课合格,可取得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JJB竞技宝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成果,可以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JJB竞技宝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可在办理退学手续时为其出具证明。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JJB竞技宝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因健康状况、特殊困难、专业特长、学习兴趣等原因,无法在本校或者本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转学与转专业按照《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学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以一学年计算,在校学习期间可以休学两次。学生休学创业的,时间最长为二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事请假缺课学时超过当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JJB竞技宝学生休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及签字),经院系审核同意,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复学后的待遇,按照国家《退伍士兵安置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可以复学。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学的,视为自动放弃复学资格,予以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JJB竞技宝学生复学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意见及签字),经院系审核同意后,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复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入班学习;
(三)复学学生,根据已修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后续年级学习,如该专业后续年级未招生的,可按照规定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学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生应当于离校手续办理完毕2日内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专科学生学制为2年或3年,学习年限为2—5年,本科学生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6年。
学生有成绩不合格的,可以按照《JJB竞技宝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相应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个人学籍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按照《JJB竞技宝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按照规定程序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